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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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courtroom)是法院(court)的事务类组织单元,是法院的子属级单元,是审判者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公正地依法审理,并判决当事人是否违法,该处以何种处罚,或裁定当事人在所涉事件中该担负的责任或该承担的义务的基本裁判组织单元。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1

第一幕开庭准备

法庭内。审判台中央上方,鲜艳的国徽格外引人注目。黑里透红的审判台,比原告和被告席位高30到60公分,显得庄严、沉稳;审判台中央审判长的法椅比两旁的审判员法椅略高。审判台正中下边是书记员席位。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位分列审判台两边相对而设;在被告及其代理人席位一侧,是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位。与审判台相对而设的是证人、鉴定人席位。(旁听席里座无虚席。人们一边等待,一边窃窃私语。(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过合法传唤,现在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xxx,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xxx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我是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xx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我是原告的第二委托代理人xxx,xxx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审判长]:第一被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被告xxx]:xxx,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xxx市西门外大街22号。

[审判长]:第二被告,说明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博客网公司]:xxx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济南路1号222室。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博客网公司]:我是委托代理人xxx,xxx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一般代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公司]: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审判长]:有没有和解的权利?[被告博客网公司]:有和解的权利。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xxx]:无异议。[被告博客网公司]: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被告]:有证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诉讼秩序。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该在举证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要提供证据。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以及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是否清楚?

[被告xxx]:清楚[被告博客网公司]:清楚

[审判长]:山东省xxx市xxx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xxx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次审理由本院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不申请。

[被告xxx]:不申请

[被告博客网公司]:不申请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xxx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xxx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在20xx年6月与被告xxx通过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和发生争论。自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xxx的侮辱、诽原告的文章,文章标题为《解剖xxx》、《大过年的xxx发什么疯》等5篇文章。通过原告的调查,xxx即是被告xxx。题为《解剖xxx》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xxx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xxx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xxx先生摇尾乞怜,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xxx,你早该进精神病医院了”。在题为《扒xxx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xxx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xxx因自卑心理而加倍地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xxx的妻子发了《警告xxx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xxx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xxx陈述答辩意见。

一、[审判长]:事实的经过

20xx年6月20日,本人与xxx通过Q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xxx在未与我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有选择的将聊天记录公布在互联网上,文中称:“你与顺风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这种恶意传播别人聊天记录,有目的性人身攻击的行为引起我的反感,当日我便将xxx从我的中删除。随后的,xxx又发表具火药味的攻击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xxx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xxx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都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义愤填膺,便写出了《解剖xxx》。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不曾想,随后xxx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xx年6月20日至今,xxx依然在不停地对我攻击。截至目前,xxx针对我的攻击文章已经近30篇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文章21篇。xxx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他长达半年多的骚扰、攻击令我发指,我公开发表了《警告xxx:请不要骚扰、诽我》一文,以及《敬告xxx妻子xxx: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目的非常简单,希望xxx即刻停止对我的攻击。我还分别在20xx年1月7日12时38分、12时48分、13时xx分、13时47分向博客网、xxx妻子xxx、xxx文中的律师于国富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希望能够促使xxx停止对我的长期骚扰,这是我第一次主动提出希望结束这场争端。

20xx年1月8日,xxx撰写了《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xxx”的博客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甚至找来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如此的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

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身骚扰,是可忍孰不可忍!1月15日,有朋友劝我,把姿态放高一点,退一步海阔天空。我决定主动让步。当日及接下来的两天,我分别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xxx。发出《关于“xxx—xxx”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方兴东先生,及xxx》,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3月,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20xx年4月16日播出,题目是《你博客了吗?》。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xxx的过激言辞的歉意。

20xx年4月3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xxx—xxx”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xxx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对不起。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当日13时31分,我向xxx发送了一份名为“xxx:我向你道歉——fromxxx”的电子邮件,在文中我重申了公开道歉》一文的内容。综上,我分别于20xx年1月、3月、4月共计三次公开发表文章表达歉意,并且又向原告发送过致歉的电子邮件,多次向原告道歉,

第二部分、对xxx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xxx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澄清。

xxx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xxx的、我气愤之下说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2、博客痴呆症、、网虫、《葵花宝典》、“自宫”都源自xxx的文章。3,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数十次遭遇xxx比较隐晦的暗示性中伤语言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事出有因,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xxx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

第二、xxx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二):扒xxx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xxx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我成了“扒xxx皮“的人,对一些媒体未澄清事实就广泛报道,我表示强烈不满。我有理由质疑xxx,在向法院起诉我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事实,我相信其中不排除对我恶意中伤的动机。

第三、《敬告xxx妻子xxx: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xxx将此列入我侵害他名誉的文章,但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我是敬告而不是警告。在行文时,我对xxx妻子非常注意分寸,但却被xxx片面地拿作我攻击他的证据。xxx为什么不敢拿出《警告xxx:请不要骚扰、诽我》一文作为我对他的攻击呢?在此文中,我要求xxx停止对我的骚扰,但xxx隐瞒这一事实,谎称“他多次通过各种文章给我机会”,事实上xxx在撒谎,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xxx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xxx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但是,在xxx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xxx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xxx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陈述完毕。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公司]: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那么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

再一点,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

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xxx的任何投诉。

而且,xxx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xxx自行删除。

所以,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审判长]:经过庭前证据交换,部分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法庭已经记录在案。根据庭前证据交换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审判长]:现在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我方有如下两组证据:

1、xxx市公证处公证的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xxx在网络上以xxx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xxx系xxx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xxx系xxx的网名,而且这是xxx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xxx多次发表攻击xxx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的厚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xxx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2、证人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xxx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提交给被告。(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xxx]:对证人证言有异议。(xxx将证据材料交予xxx)

[被告博客网]: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

第一,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

第二,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xxx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2

一、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已经到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二、开庭程序

审判长:“少年维权中心”审理庭就由小刺猥调查庭起诉的被告人安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安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安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被告人安:我叫安,1998年8月12日出生于孟家滩村,汉族,现在四年级八班就读。

审判长:你曾经受到过什么处罚?

被告人安:没有

审判长:小刺猬调查庭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安: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安:2009年月日

审判长:根据小刺猬调查庭的起诉,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啄木鸟审理庭”今天开庭。依法公开审理安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案。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庭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白杨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人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内容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安及其辩护人,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安: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件1)

审判长:被告人安,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听明白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安:一致

审判长:你现在是否需要再作修改陈述?

被告人安:不需要。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希望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被告人安:知道了。

公诉人:月日你是什么时间去网吧的?

被告人安:下午2:00多。

公诉人:玩到什么时候回家的?

被告人安:晚上11:00

公诉人:去网吧干什么?

被告人安:先查了一会儿资料,查完后又玩了一会游戏。

公诉人:既然查完资料了,为什么第二天又去了?

被告人安:觉得玩游戏很刺激,很有趣。

公诉人:第二次去网吧,晚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安:大约是下午2:00到晚上11:00

公诉人:为什么总在这段时间去?

被告人安:因为这两天父母的上班时间是下午2:00至晚上12:00,我在这段时间去网吧,父母就不会知道了。

公诉人:当同学好心劝你跟老师承认错误,你是怎样做的?

被告人安:我害怕同学去告诉老师,就拽着他的衣领吓唬他,要他不要去告老师。

公诉人:当时你还把同学推倒了,导致同学的脚扭伤。是这样吗?

被告人安:是的。

公诉人:为什么拒绝跟老师认错?

被告人安:我是花自己的压岁钱去网吧的,也没干什么坏事,所以感觉没什么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安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

辩护人:被告人安,你家里有电脑吗?

被告人安:没有

辩护人:你去网吧那里所为何事?

被告人安:因为老师布置了一个研究性学习的作业,我要查一查有关“北京十六景”的资料。因家里没有电脑,所以就去了网吧。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

被告人安:不知道。

辩护人:你与君同学以前有矛盾吗?

被告人安:没有矛盾。

辩护人:那你为什么把他的脚扭伤?

被告人安:我只是想吓唬吓唬他,让他不要告老师。没想到把他的脚扭伤了,我感到很后悔,很对不起他。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在举证时请说明所举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要求出示被告人安父母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2)

审判长:被告人安,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3)

审判长:被告人安,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君同学的证言笔录,展示治疗单据等。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4)

审判长:被告人安,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就本案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安,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被告人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的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附件5)

审判长: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请被告人安自行辩护。

被告人安:我是因为查资料才进入网吧的,以前也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的规定。我对不起我的父母、老师和好心帮助我的同学。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希望法庭能对我宽大处理。请我的律师继续为我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安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见附件6)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宣读答辩词。(见附件7)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长:被告人安,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错误有无及轻重,对错误的认识及处罚方面的要求,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安:(见附件8)

审判长: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长:(见附件9)

结束语

各位领导、各位同学:

刚才,“少年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小学生不文明上网一事进行了模拟审理,通过刚才使学生深深地懂得了不文明上网给自身造成的危害性,进一步了解了法庭审判的程序,同时增强了依法办事的知识、能力,提高了维权意识,我再次倡议大家一定要遵守学校的规定,杜绝不文明上网的不良习惯,做一名文明的少先队员。同时,我们每一名少先队员都要从小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刚才,我们进行的模拟法庭所涉及的人与事,都是虚构的。感谢这些同学的精彩表现!希望这种法制活动能带给大家一些启迪!也希望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愿我们的少年维权中心越办越好!

现在我宣布:本次活动到此结束,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3

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的异议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陪审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已经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了

陪审2: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某日,在学校的大门口外50米拐角处,被告挟持原告到校外以持刀威胁强行索要钱财,抢得原告随身所带的三星N9100(价值人民币1400元)以及随身所带现金人民币100元整,在被告欲逃跑时因怕原告报警,对其拳脚相加,致使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追缴现金50元,水果刀一把,钱包一个,手机一部(均暂存本院)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还有无补充?

原告:(自己发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审判长、两位陪审员好,下面由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4

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现结合自身情况,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本文是模拟法庭实践的学习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体会一: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5

专业:法律事务

姓名:×××

学号:1123456789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原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代:到庭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王楠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

原告:远东省江北市审判长:住址?

原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代:(宣读)审判长:被告?

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2.3.4.5.6.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代: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证人:2003年8月20日被代: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被代: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证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代: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不合格

被代: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人:是依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被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副主任医师

原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0年

原代: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体检不合格

原代: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证人:我院是依据江北市人事局的委托。原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请法庭准许证人解放军863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远东省乙型肝炎治协会副会长边霞出庭做证。

审判长:传证人边霞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边霞审判员:民族证人:蒙古族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人:解放军863医院审判员:住址

证人:江北市新城区海洋路101号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员:被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被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代:证人,能否告诉法庭你院的级别?证人:国家三甲医院被代:作为公务员招录体检复检的指定医院你院对原告王楠作出的复检结论是什么?

证人:体检不合格被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原代: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5年

原代:2003年8月25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是什么?证人:在两对半检测中她的一五两项呈阳性。原代:能否说一下一五阳与小三阳的区别?证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中,小三阳表现为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一四五三项均呈阳性,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一五两项呈阳性。小三阳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趋向恢复,病毒复制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一五阳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发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携带者。

原代:一五阳是否具有传染性?

证人:一五阳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可排出病毒成为传染源,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传染性。

原代: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边霞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代: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远东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江北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被代: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证人你可以坐下。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姚波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

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签字)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代: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代: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6年

原代: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证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原代: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证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代: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证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原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被代: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代: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证人:不认识。

被代: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证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被代: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证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被代: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证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被代: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3)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4)证人李晶,边霞的证言。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远东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认定。[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

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原代:(代理词)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被代:(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代: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被代: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解放军863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代: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被代: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原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被代:《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代: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江北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代:《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远东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原代: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被代: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原代: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

被代:我们认为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原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被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

(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原?告: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上诉?被?告: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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