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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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

  甲方: 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条款,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卫生的管理目标,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 工程下达给乙方承包经营并组织施工。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承包方式: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风险自担、目标考核”的项目部责任人负责制。

  第二条 承包关系:甲方与项目部责任人的关系为内部承包关系,项目部责任人即为内部承包人。

  第三条 承包责任:除本责任书约定外,乙方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承担该合同中由XXXX有限公司涉及缴纳的费用。

  第四条 承包期限:自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结清尾款、无遗留问题且保修期满之日止。

  第五条 项目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工程造价:(暂定/固定价) 万元(大写:)

  (四)合同工期: 天。

  (五)工程规模:面积 ;结构形式 。

  (六)工程内容: 。

  第六条 管理费:甲方收取乙方承建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 ﹪作为公司管理费,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额度相应扣除。

  第七条 履约保证:本责任书签订后按工程总造价的 ﹪缴纳覆约保证金,计 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不计息返还。

  第八条 劳资管理:

  (一)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以乙方人员为主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配齐合法有效的施工管理和劳务人员。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及建筑行业规定不得使用的劳力,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二)为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工人工资,若有欠款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截留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三)若因工人拿不到工资而投诉到主管部门,每次20人以下者乙方应赔偿甲方信誉损失费壹万元;20人以上参加的,承包人应赔偿公司信誉损失费贰万元。信誉损失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九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负责监管、服务、协调、指导;

  (一)负责提供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所需的证照及文件资料和甲方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指定的项目管理方面的文件。

  (二)负责监管、指导项目合约与资金支付工作。

  (三)审核乙方完成工程进度与产值报统,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

  (四)甲方应当在责任期内对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五)项目部有违法违纪行为、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责任书》,并为顺利完成工程合同目的重新组建项目部。

  (六)甲方有权因项目部造成的损失对项目部责任人追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七)在责任期内,甲方有义务为项目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指导帮助。

  (八)甲方有义务为项目部在创优争先活动中符合公司奖励规定的行为给予奖励。

  第十条:承包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需配备一级注册建造师 1 人,二级建造师 1-2 人。乙方应将一、二级建造师及工程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等)注册在甲方,并由乙方按国家规定办理个人保险。乙方需配齐前述人员,若由甲方提供时,相关人员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其费用标准按中滇成盛发(2013)19号文件执行。乙方同时配备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行政、工程、财务管理人员,便于甲方对口管理。

  (二)在责任期内,享有工程项目的经营自主权。

  (三)享有公司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四)努力完成工程合同的施工任务,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公司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应当配合甲方完善用工关系,签订《用工协议》。

  (七)自觉履行《责任书》的各项义务,杜绝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八)因项目部造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损失的,项目承包人必须赔偿权益人责任期内所有权益。

  (九)乙方须承担并支付因工程和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施工项目管理手册》

  (一)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管理:

  1、工程质量目标:

  (1)单位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3)创优目标:

  □ 创 省“ 杯”优质结构工程。

  □ 创 省“ 杯”优质工程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 创 省市政工程金杯奖。

  □ 创“ 省或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2、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责任期限内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2)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内;

  (3)单位工程安全评定必须达到合格等级;

  (4)文明施工符合JGJ59—99现行标准和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CIS视觉规范》要求;

  3、环境目标:

  (1)噪音、废水、粉尘、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废弃物收集处理率100%,回收率90%;

  (3)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项目部的组成由甲方工程管理部审查后,下发任命文件;甲方工程管理中心有权对不服从指挥和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员发出退场令和罚款处理,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内容履约,满足顾客的合理要求。若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应加强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五)项目部必须按要求配合公司、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各类检查、评比以及按要求制作宣传企业形象和与工程相关的标语、标牌、标志等。

  (六)项目部应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三体系文件要求,作好贯标工作。

  (七)项目部应按公司要求开展群众性QC小组活动。

  (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必须通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参加。

  (九)项目部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签订工程档案管理协议;单位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将竣工技术资料档案移交公司及相关单位归档保存。

  (十)工程自竣工之日起,在保修期内回访保修事宜由责任人负责实施。如接到发包人通知,责任人三日内未进场整改,公司将安排人员整改,费用从预留保修金中扣除。

  (十一)本条上述各款规定,项目部应遵照执行。若有违反,甲方则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罚款由财务管理部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工程项目部未开通银行对公账户的,工程前期项目部垫付款(含项目部向个人借款)必须将款交公司指定账户后统一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结算尾款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等,必须全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如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未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公司按收取款项金额的2%进行处罚,单笔处罚金额不低于2万元。工程款拨付以收款金额与目标成本比率控制,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工程款支付时需提供各项支付票据,按票据单位对外支付,如需付至其它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票据单位出具的付款委托书。

  (二)工程项目部已开通银行对公账户的,该账户须受公司控制。

  (三)工程劳务费用,需按国家规定采取劳务分包方式,按时定期支付劳务费用,取得劳务费发票。

  (四)责任人在组织、管理施工生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凭有效票据支付材料费、机械费、劳务费等。如发现假票据,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换,如责任人拒不执行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滞纳金、行政处罚等,此外公司有权按假票据金额的1%进行处罚,单笔处罚金额不低于2万元。

  (五)责任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应严格遵守税收政策,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报验登记后应及时交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回执,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未登记报验或报验登记后30日内未交回回执的,处罚1万元。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项目,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其它税费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余下税款在公司注册地缴纳,税率为12.93%,增值税的抵扣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经税务机关认证可抵扣的金额后,退回增值税额;责任人每次开具发票后,应在10日内将发票金额对应的所得税交至我公司。

  (六)工程成本发票按工程拨付金额同步收取;责任人以实际发生成本的合法有效凭证交公司财务管理部依法核算,据实列支成本,亏损自负、盈利自留,并承担盈利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项目竣工决算后,责任人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结算报告书,凭此进行项目财务及税金结算。

  (八)责任人应按时向项目所在地进行各项税金的申报缴纳,未及时申报缴纳的,按未缴金额的2%进行处罚,单笔处罚金额不低于2万元。

  (九)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按合同约定付至留置工程保证金后30日内,责任人需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税收结算证明,并在证明办理完成10日内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如未按上述时间要求办理,则按项目总收入的1%进行处罚。

  (十)责任人在组织、管理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诚信经营,处理好对外经济业务,避免经济合同纠纷。如因经济纠纷,造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资金扣划等经济损失,责任人按年息24%计算承担被冻结、被扣划资金利息,公司另按单次处罚1万元。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

  (一)责任人应按公司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所有合同按照签订流程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评审,减少合同风险。

  (二)责任人不得为其他任何民事主体出具担保和含有任何担保性质的承诺,不得故意和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公司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1-5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责任人须按照公司《项目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刻制、管理、使用印章,对于违反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1-5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在法律事务部的协调下处理,构成诉讼、仲裁案件的应由法律事务部对外委托律师参与处理,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档案查询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根据判决结果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责任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责任人拒不配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向责任人进行追索,所产生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因法律事务产生的诉讼费用参照地方行业标准执行的,均视为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如责任人不及时支付的,可在工程款中扣付,如工程款不够扣付的,公司支付后可向责任人追索。

  (七)责任人对项目部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民事责任负责。

  (八)公司以本《责任书》确定责任人的通讯住址为送达地,所有文书送达责任人通讯住址的均视为责任人已签收,如通讯住址变更的,责任人应书面通知公司。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总体思想与总承包施工合同相同)

  (一)乙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不作任何赔偿。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甲方将没收保证金,并享有继续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二)乙方必须保证按本合同工期要求如期完成工程施工,若由于乙方原因竣工交验期每逾期一天(日历天)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可与业主签订合同相同)元。

  (三)乙方对整个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负全面责任。随时接受行业、业主、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由业主、监理方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文件后立即整改,未能在要求期限完成整改或屡次发生的安全隐患,业主和甲方有权做出人民币50000(可与业主签订合同相同)元以下的违约处罚金处理。乙方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甲方可以再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四)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业主索赔、分包人索赔、政府部门罚款等情形,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关的罚款及甲方处理事项所花费的费用(费用用途告知乙方)。

  (五)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人员、施工机具、临时设施等全部在三日内撤出施工现场,逾期按乙方违约处理。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万元/天(可与业主签订合同相同)。

  (六)如因乙方拖欠任何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如工人工资、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等)而导致甲方被投诉要求赔偿或被起诉、仲裁等而支付款项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若未按此要求赔偿的,甲方可以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公司贰份、承包人贰份,经双方签字、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附带《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属成套管理资料,在签订本协议时在工程管理中心同时签领),该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项目承包人)(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贴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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